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持续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建设,不断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致力于推动评价机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诸如差异化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和标准规范是否已经满足评价工作要求,已实施的指标和规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等问题。
为规范和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开展,促进管理部门、委托方、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其他相关方对科技成果评价有效性的共同认识和理解,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2〕329号)等法规、标准要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已在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立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有效性判定方法》。为更好地推进标准研制工作,现面向全社会征集发起单位和参研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有效性判定方法》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评价机构开展的科技成果评价的有效性的判定方法,适用于评价机构规范有效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同时为判定评价机构科技成果评价的有效性提供参考。请有意参与的单位及专家填写《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参编单位申请表》(点击文末链接获取),于2025年2月28日前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
张夕夜
010-62309801
13521795711
zhangxiye@caict.ac.cn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参编单位申请表.docx